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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766号

孔朝阳与徐赛赛、徐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朝阳,徐赛赛,徐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766号

原告:孔朝阳。

被告:徐赛赛。

被告:徐春利。

原告孔朝阳为与被告徐赛赛、徐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朝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孔朝阳负担。

审 判 员 乐思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含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