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7766号
原告:孔朝阳。
被告:徐赛赛。
被告:徐春利。
原告孔朝阳为与被告徐赛赛、徐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朝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孔朝阳负担。
审 判 员 乐思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含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