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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272号

郑朝学与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朝学,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郑朝学,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仁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组织机构代码20695096-8。法定代表人熊守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朝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凤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7,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五通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贤贵

审判员  周向阳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