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225号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2社1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94681D。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俊晓,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