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财保338号

吴涛与高申、朱成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涛,高申,朱成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338号

申请人:吴涛,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高申,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

申请人:朱成赔,女,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吴涛与被申请人高申、朱成赔因欠款发生纠纷。

申请人吴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申、朱成赔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申、朱成赔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