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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42号

赵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赵小国名下有位于平舆县挚地大道北段东侧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权证古槐镇字第200601**号),该住房已被本院(2016)豫1723执恢8号案件的查封、评估。现以(2016)豫1723执242号案件将此房屋轮候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评估、拍卖赵小国名下位于平舆县挚地大道北段东侧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权证古槐镇字第200601**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学

审判员 冯雪峰

审判员 张明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舒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