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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895号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895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郭某,农民。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虹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