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309号
原告:徐广进,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李霖飞,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
原告徐广进与被告李霖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徐广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徐广进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广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广进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陈靖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 员代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