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315号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月娇。
被告:金旭敏。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旭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693.40元;2.支付滞纳金人民币427.01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