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498号
原告:郭秋臣。
被告: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444号。
原告郭秋臣诉称,1983年原告在自己的承包地(大城村西南)打机井一眼,并个人出资建设高压线路一条(10KV葛村591线路主路126号-138号),共13个电线杆。后原告于1997年到云南昆明长期做生意,直至2015年冬天回到村里,发现自己的电线线路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被被告占用并使用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民事起诉状显示被告为“国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原告郭秋臣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前注销,已不具备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秋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阳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