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执复5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包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青年路26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执行人张廷薇,现住包头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复议人包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不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2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万达公司称:
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系有效协议。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条件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我方交付的房屋已经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并获得房屋竣工的备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张廷薇于2012年9月16日对交付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已交付使用长达三年,并且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双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因我方违反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情况,主张我方违约。依据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及设备等情况我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情况。
三、关于张廷薇所称因厨房门宽度设计不合国家标准致使房屋主体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未提起鉴定申请,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诉求并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我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立案。故青山法院对张廷薇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请求贵院撤回(2016)内0204执第十五号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停止执行。原审法院查明,张廷薇申请执行万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包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解除双方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万达公司支付张廷薇购房款及其他费用728311.63元,支付张廷薇因市场变化再次购买该地段需多付出的196689元,案件受理费13130元,评估费5000元由万达公司负担。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对万达公司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万达公司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申请复议人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达公司主张(2015)包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该主张系对本案执行依据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法院执行行为或案外人针对案件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万达公司的复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适用
审判员独任制审查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维溪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日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以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