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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454号

谭勇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谭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4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勇,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信丰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28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虎门镇人民北路358号锦华旅馆701房内将被告人谭勇及吸毒人员黄某(另案处理)抓获,当场在谭勇身上的眼镜盒内缴获可疑白色晶体7小包(净重8.5克),在701房的床头柜内缴获可疑白色晶体1盒(净重56.5克),在房间的女式背包里的可疑白色晶体1瓶(净重1.8克)等物品。经检验鉴定,上述缴获的可疑白色晶体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勇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黄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监控录像,称量笔录,称量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监控录像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住宿登记表,被告人谭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谭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灿钟

审 判 员  沈 阳

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占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