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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2055号

郭俊与李树平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俊,李树平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055号申请人郭俊,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树平,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