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3民初480号
原告:连平县隆街镇东埔村竻蓬下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叶继纯,该社社长。
被告:连平县隆街镇东埔村民委员会。
被告:连平县隆街镇人民政府。
原告连平县隆街镇东埔村竻蓬下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连平县隆街镇东埔村民委员会、连平县隆街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立案。原告连平县隆街镇东埔村竻蓬下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连平县隆街镇东埔村竻蓬下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邬伟平
审判员 谢国泫
审判员 钟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