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299号
原告:广某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周某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广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岳跃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