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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6299号

广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广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299号

原告:广某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周某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广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岳跃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