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谢秋叶,女,1979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木村人。被执行人田俊强,男,1977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木村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谢秋叶与被执行人田俊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