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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刑初265号

张建伟、赵大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张建伟,赵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刑初265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伟,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5日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大伟,又名赵纪伟,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河南省郸城县。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新梅、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在城郊乡孙庄孙某组织的赌场内,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以放高利贷的形式给参赌人员郑建新、谢伟、张红英提供赌资。2016年4月份,在宁平乡刘洪涛、崔刘杰组织的赌场内,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以放高利贷的形式给参赌人员王玉春等人提供赌资。本院委托郸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其意见为对张建伟、赵大伟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进入社区管理程序。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刘某、从某、谢某证言及郸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建伟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郸城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管制适用条件,依法可对被告人张建伟、赵大伟适用管制。为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伟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赵大伟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铭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