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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338号

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与侯宪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侯宪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景,经理。

被执行人:侯宪运,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凤某-爱迪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宪运拖欠鸡苗、饲料款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做出(2006)阳某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7年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6)阳寿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立强

审判员  赵永辉陪审员  陈风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