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爱迪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景,经理。
被执行人:侯宪运,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凤某-爱迪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宪运拖欠鸡苗、饲料款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做出(2006)阳某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7年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06)阳寿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立强
审判员 赵永辉陪审员 陈风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