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468号
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姚翠金,公司经理。
被告:宋奎坡,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王金配,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奎坡、王金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吉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