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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863号

邓志、李书英与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志,李书英,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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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863号原告邓志。原告李书英。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9148302P。法定代表人毛妙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李书英与被告宜昌雅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李书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志、李书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志、李书英撤回���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邓志、李书英负担。

审判员  黄亚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