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执字第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考胜,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寿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考胜与被执行人罗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罗寿泉的妻子邱丽娟为被执行人,现仍在追加过程中;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寿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寿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韶乳法执字第1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平生
审判员 李亚坚
审判员 林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