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乳法执字第166号之一

张考胜与罗寿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考胜,罗寿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执字第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考胜,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寿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考胜与被执行人罗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罗寿泉的妻子邱丽娟为被执行人,现仍在追加过程中;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寿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寿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韶乳法执字第1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平生

审判员  李亚坚

审判员  林梓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