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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501号

李红芳与冯海龙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芳,冯海龙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芳,公民身份号×××,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鄂托克旗人民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冯海龙,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