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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223号

申请人杨春来与被执行人张文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来,张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23号申请人杨春来。被执行人张文清。申请人杨春来与被执行人张文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