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23号申请人杨春来。被执行人张文清。申请人杨春来与被执行人张文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张玉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