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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232号

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民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232号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原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民高,住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民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文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