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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764号

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764号

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邓耀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钟谦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灿,女,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