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764号
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邓耀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钟谦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灿,女,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州市嘉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