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太阳村映沟门村民组。
负责人:孙德丰,该组组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辅来,男,满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太阳村坎树沟组。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占新,男,满族,1973年7月31日出生,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太阳村坎树沟组。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男,满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万润余元小区C区*号楼。
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太阳村映沟门村民组(以下简称映沟门村民组)为与被上诉人关辅来、盛占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12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太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阳村村委会)与关辅来、盛占新,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二、甲方将太阳村映沟门组的五十年生400亩吊王沟山林承包给乙方个人管理;
三、承包时间:1997年5月12日至2057年5月12日;
四、承包金额壹仟元整”。合同签订后,关辅来、盛占新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承包金1000元。该合同于1997年7月14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证处公证,并作出(97)岫证经字第237号公证书。2008年12月18日,映沟门村民组的127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关辅来、盛占新吊王沟自然林买卖合同无效。2009年5月12日,该案127名原告撤回对关辅来、盛占新的起诉。该山林的公益林补偿款一直由盛占新在大房身林业站领取。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997年5月12日,太阳村村委会与关辅来、盛占新,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经相关部门认证,关辅来、盛占新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且该合同已经过公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关辅来、盛占新要求映沟门村民组协助其办理林业产权相关过户手续,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映沟门村民组自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协助关辅来、盛占新办理相关林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映沟门村民组承担。
上诉人映沟门村民组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关辅来、盛占新提供的《山林承包合同》是一份假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在合同签订之前的1996年12月份,诉争的山林已经落实到本组各户予以承包经营,每户缴纳承包费15元。因为分山已经完毕,所以队长召开会议时,都不去参加,会没开成,山也就没卖成,因此关辅来、盛占新提供的合同是假的。
二、时任组长杨福忠私自签订合同,第二年就被村民发现,1998年关辅来、盛占新将假合同中承包的一块山坡约200亩,出卖给庞常洪,庞常洪在雇人砍伐时,遭到承包该山林的农户阻拦,村民才知道有关辅来、盛占新的合同。后经过乡政府、村委会调解,原合同作废(未收走合同原件)。此事有司法所的相关材料及陈吉春的书面证实。
三、《山林合同》从书写人到各盖章签字人均证实这是一份假合同。盛世民证实当晚会没有开成,后盛占新求其写的合同。宋殿凯证实关辅来、盛占新要盖章其没给盖,后来给杨副忠队长打电话,才盖的章。杨丙太证实其本人不在家,盛占新让老太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其名章盖上的。当时的村民代表有六人,合同上有三人的签字盖章,且有两人不是村民代表。王远清证实,其不是代表,其丈夫付永显是代表,合同上的名字不是本人签的。开庭时,法庭说有几个证人出庭代表就可以,但原审判决对证人证言却认为映沟门村民组未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宋殿凯、王运清、盛世民的证人证言。另外,关辅来、盛占新承包山林中卖给庞洪林的200亩树已经砍伐完毕,退一步即使合同是真实的,该合同的这200亩也应该终止。综上,关辅来、盛占新依靠欺骗手段让相关单位盖章,妄图非法侵吞集体财产,其行为完全违背了法律、法规,属于合同法52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广大村民的利益,该合同无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关辅来、盛占新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关辅来、盛占新承担。
被上诉人关辅来、盛占新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我方提供证据确实充分,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涉山林承包合同书有杨福忠、宋殿凯、王运清、杨丙太等共六人签字。映沟门村民组称该六人签字中王运清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其余为本人签字。映沟门村民组称该村民组共有5至6名村民代表,杨丙太并非村民代表,其余签字人员均系村民代表。杨福忠为时任映沟门村民组组长。
本院认为,案涉山林承包合同书系对案涉山林发包,现映沟门村民组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太阳村村委会对该合同亦加盖公章予以认可,该发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该山林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关于上诉人映沟门村民组提出的1996年已经将案涉山林分给村民,经村委会调解案涉合同宣布作废、关辅来、盛占新承包的山林已有200亩被砍伐的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映沟门村民组提出盛世民、宋殿凯、杨丙太及王运清均证实合同虚假,原审判决却写明映沟门村民组未提供的证据有宋殿凯、王运清、盛世民证人证言一节。经查,原审判决写明映沟门村民组未提供的证据有宋殿凯、王运清、盛世民证人证言系书写错误,应为映沟门村民组提供的证据有宋殿凯、王运清、盛世民证人证言。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原审判决也采信了证人证言。宋殿凯证实其询问了组长意见后对合同予以盖章,盛世民称村民组没有开会,其私下写的合同,该组证言没有否认合同经过村民代表签字的事实,不能证明合同虚假。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太阳村映沟门村民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庆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瑶
代理
审判员 霍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詹智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