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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41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河北松旺商贸有限公司、曹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松旺商贸有限公司,曹梅,王松旺,河北教育厚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41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92664301。代表人刘健,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河北松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1栋1单元1604室。法定代表人曹梅。

被

申请人:曹梅。

被

申请人:王松旺。

被

申请人:河北教育厚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河北松旺商贸有限公司、曹梅、王松旺、河北教育厚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松旺商贸有限公司、曹梅、王松旺、河北教育厚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建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