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259之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荣岭,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住德城区黄河涯镇阎屯村2号。
被执行人:贾荣来,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住德城区黄河涯镇阎屯村448号。
被执行人:贾荣贵,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住德城区黄河涯镇阎屯村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荣贵在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涯支行914010200011113771435账户存款373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雒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