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2执字第1259之2号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荣岭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荣岭,贾荣来,贾荣贵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字第1259之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荣岭,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住德城区黄河涯镇阎屯村2号。

被执行人:贾荣来,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住德城区黄河涯镇阎屯村448号。

被执行人:贾荣贵,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住德城区黄河涯镇阎屯村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荣贵在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涯支行914010200011113771435账户存款373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雒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