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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817号

廖思艺与广州森徒丰莘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181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思艺,广州森徒丰莘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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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廖思艺,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森徒丰莘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MELNIKOVPAVEL。申请执行人廖思艺与被执行人广州森徒丰莘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粤0103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6884.1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已没有经营,去向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梁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