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736号原告宫世军,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委托代理人张秀芬(系原告配偶),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于晶,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市世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法定代表人庄建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甲玲,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原告宫世军诉被告满洲里市世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世军因提出主张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宫世军负担。
审 判 长 金 航
审 判 员 魏 岚
人民陪审员 刘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