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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2474号

原告雍昌猛与被告文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雍昌猛,文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474号

原告:雍昌猛,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部县。

被告:文保全,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部县。

原告雍昌猛诉被告文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雍昌猛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宁波

代理

审判员  鲜 娇

人民陪审员  何晓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