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474号
原告:雍昌猛,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部县。
被告:文保全,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部县。
原告雍昌猛诉被告文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雍昌猛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宁波
代理
审判员 鲜 娇
人民陪审员 何晓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