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4881号

和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和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881号原告和某,女,1994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

原告和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和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建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