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881号原告和某,女,1994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
原告和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和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建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