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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485号

原告董显清与被告陈玲、张占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显清,陈玲,张占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485号

原告:董显清,男。

被告:陈玲,女。

委托代理人:韩玉梅,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占福,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陈玲、张占福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付晓兰

代理

审判员  顾璟玥

人民陪审员  郭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