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485号
原告:董显清,男。
被告:陈玲,女。
委托代理人:韩玉梅,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占福,男。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陈玲、张占福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付晓兰
代理
审判员 顾璟玥
人民陪审员 郭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