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财保134号

邱维友与吴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维友,吴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财保134号申请人邱维友。被申请人吴岩。申请人邱维友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岩与周艳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南路某室房产(丘号-57)予以保全,保全限额3万元。申请人邱维友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维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岩与周艳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巨龙南路某室房产(丘号-57)。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0元,由申请人邱维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纯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斯颖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