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548号
原告:姜治明,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孟凡坤,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农民,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徐纪峥,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农民,梅河口市。
被告:李静,女,汉族,52岁,农民,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治明与被告孟凡坤、徐纪峥、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治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治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治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治明负担。
审判员 刘忠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