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6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开,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符利,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定城镇。被执行人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
法定代表人:孟由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开与被执行人符利、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富民大道西侧公园一号(即龙福花园三期)B幢70套住宅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海南兆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富民大道西侧公园一号(即龙福花园三期)B幢70套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审判员 王海刚
审判员 包允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菲
书记员张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审核:何旭撰稿:何旭校对:张鹂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9日印制(共印12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