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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4328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蒲悦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蒲悦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328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辉,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某分理处副主任。被告蒲悦伍,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蒲悦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啸宇

审 判 员  刘永全

人民陪审员  吕淑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