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1047-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义,男,汉族,退休教师,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玉生,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曾现花,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义与被执行人李玉生、曾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