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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执字第104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义与被执行人曾现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广义,李玉生,曾现花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1047-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义,男,汉族,退休教师,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玉生,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曾现花,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义与被执行人李玉生、曾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字森

审 判 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  陈丙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云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