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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2070号

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国祥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2070号申请人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1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法定代表人白凤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彦雨,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