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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3258号

梁作峰与何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作峰,何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258号

原告:梁作峰,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黄亮,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军,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作峰与被告何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作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作峰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作峰撤回起诉。本案未预缴受理费。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