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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167号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狮市环境保护局,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167号申请人石狮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文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九龙山。法定代表人杨华党,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环罚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25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应将拖欠的罚款50000元和按每日3%支付加处的罚款(从2014年5月25日算起至缴纳罚款时止,但加处罚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罚款本数)、执行费650元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5年6月10日,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撤销,其职能由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市明楷特种转移印花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1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文龙

审判员  何荣添

审判员  曾怡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