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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863号

郭友邦与赵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友邦,赵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863号

原告:郭友邦,居民。

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连明,居民。

原告郭友邦与被告赵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友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郭友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葛国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玮玮

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