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766号原告林洪宪,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告张殿庚,男,70岁,中天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纺委。
原告林洪宪与被告张殿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林洪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洪宪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张殿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