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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766号

林洪宪诉张殿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林洪宪,张殿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766号原告林洪宪,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告张殿庚,男,70岁,中天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纺委。

原告林洪宪与被告张殿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林洪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洪宪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张殿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