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098号原告刘明,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挖掘机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胡伟东,男,现年32岁,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与被告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刘明负担。
审 判 长 马 燕
审 判 员 哈 莉
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