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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440号

袁信刚职务侵占、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信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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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440号罪犯袁信刚,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磁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2012年4月12日,该犯因职务侵占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年11月5日,因诈骗罪,被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以(2014)邯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329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袁信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341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袁信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信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二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近一年来狱内消费金额为2298元。2016年8月15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罚金五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袁信刚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袁信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信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达建华

审 判 员  申保清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