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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857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玲与被执行人刘红军、张雁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王志强,李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85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李欢。本院在执行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志强、李欢担保追偿权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9100元、诉讼费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核对申请标的总计11150元,李欢向我院交纳了11200元。本院扣交了执行费50元,案款11150元已向陕西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还其出具了收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莲民一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