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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执67号

陈谋武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谋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67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谋武,男,1975年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汕头市濠江区二,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粤051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谋武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5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谋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1000元。期届,被执行人陈谋武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本院经向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陈谋武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谋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