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财保00082号
申请人:叶连根。
被
申请人:朱荣荣。
申请人叶连根与被申请人朱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小品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荣荣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荣荣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董丽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财保00082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三大队:关于申请人叶连根与被申请人朱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财保000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朱荣荣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民警:吴晶联系人:立案庭陈彪,执行公务证号码:33070125电话:8246****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