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慧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巧梅,系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四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张胜利申执张勇、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勇、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胜利案款2122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0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勇、西安宏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有房产一套,有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因财产变现需较长时间,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翔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