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9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塘渡口镇振羽大道中宏步行街。负责人邓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连明,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行员工。
被告:阳冬明,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松柏,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告阳冬明、张松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书表明了二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