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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143号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坤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43号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陈劲栋,总经理。

被告:庄坤海,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同意已自行协商和解,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