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143号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王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友展,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陈劲栋,总经理。
被告:庄坤海,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源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同意已自行协商和解,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秀娟 百度搜索“”